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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官名稱
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
年表
職官異名
臺灣府淡水同知;淡水捕盜同知;淡水海防同知
品級
正五品
職掌
職掌參考文獻
同知、通判,分掌糧鹽督捕,江海防務,河工水利,清軍理事,撫綏民夷諸要職。其直隸布政使者,全國二十有二,制同直隸州,或隸將軍與道員,各因地酌置。清史稿校註,卷123,頁3328
設置詳情
中曆西曆上級職官沿革說明轄區治所參考文獻
雍正1年-雍正9年1723-1731臺灣府知府1.(雍正元年八月乙卯)兵部議覆。巡視臺灣御史吳達禮奏言。……。淡水、係海岸要口。形勢遼闊。竝請增設捕盜同知一員。均應如所請。從之。
2.(雍正九年二月庚子)吏部議覆、福建總督劉世明等、條奏臺灣事宜。……。一、彰化縣、距大甲溪。一百五六十里。溪北更為遼遠。一切錢糧命盜等項。悉令赴縣。殊屬不便。請將大甲溪以北地方歸淡水同知、就近管理。均應如所請。從之。……。(甲辰)移福建臺灣淡水同知、駐竹塹。
彰化1.漢籍全文資料庫-清實錄:世宗憲皇帝實錄,卷10,頁182
2.漢籍全文資料庫-清實錄:世宗憲皇帝實錄,卷103,頁360-362
參考文獻
漢籍全文資料庫-大清會典事例(光緒朝),第01冊,卷26,頁330,333
臺灣文獻史料叢刊-臺灣通志,上冊,頁342
中國行政區劃通史:清代卷,頁9-10,311-312 (雍正元年淡水同知應非行政轄區之淡水廳)
清代國家機關考略,頁221-222
清代地方官制考,頁97-98
重修臺灣省通志,卷8,職官志文職表篇武職表篇,頁46-47
國立故宮博物院清代宮中檔奏摺及軍機處檔摺件,402018429號 (職掌)
更新日期
2016/01/21
Apr 2 2024 18:08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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